索引号: 002489559/2018-0325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财预执〔2018〕27号 成文日期: 2018-12-26
发布单位: 杭州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ZJAC12-2018-0009
有效性: 失效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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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8-12-26
发布单位: 杭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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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12-26 09:31 信息来源: 杭州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经市政府批准,我局制定了《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标

为贯彻落实《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文件精神,2015年7月杭州市率先出台了《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15〕117号)(以下简称《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对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发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财政管理改革的深入,近两年上级部门陆续出台各项有关公款存放政策,特别是2017年4月财政部下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2018年2月浙江省财政厅出台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对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提出了更加细化的指导性意见。2018年7月中共杭州市委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财政局发出《关于落实市委巡查问题交办暨整改工作部署会有关制度建设任务的函》,明确提出要市财政局牵头,加强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制度建设。8月24日省委常委会会议上提出“十大整改行动”中“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还存在短板”的后续整改任务8月24日省委常委会会议上提出“十大整改行动”中“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还存在短板”的后续整改任务。9月10日召开了全省规范公款存放管理工作视频会议,省政府出台了《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整改方案》,明确要求各地区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出台或修订完善公款竞争性存放制度。

根据上级部门文件要求,结合这两年杭州市公款竞争性存放操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起草了《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进一步完善我市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

制定该文件目的是: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杭州市公款竞争性存放操作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公款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利益输送。

二、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

2、《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17〕176号)。

3、《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5]91号)。

4、《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

5.《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预执〔2015〕16号)

6、《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

7、《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15〕117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四部分内容,分别从提高公款存放规范性、加强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防范利益输送行、加强资金存放监管指导等方面对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做了规定。

1、关于提高公款存放规范性

我市《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资金范围包括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根据财库[2017]76号文 “预算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盘活银行账户内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要求,参照浙财预执〔2018〕5号“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补助资金应按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转存定期存款”的规定,《通知》明确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

财库[2017]76号文规定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同时参考浙政办发[2015]91号“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转为定期存款”的规定,《通知》补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非税收入转为定期存款;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的规定。

2、关于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

我市《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规定,定期存款招标的标的设置为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的定期存款年利率。2016年8月,浙江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第五次工作会议通过了调整存款利率上浮幅度上限的决议,即工、农、中、建、交行各期限定期存款利率较基准利率浮动幅度上限为35%,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和上市城商行浮动幅度上限为37%,其他类型金融机构浮动幅度上限为40%。该决议同时规定,各银行如参加单一价格招投标(含以价格优先为准入资格的招投标),定期存款利率较基准利率浮动幅度统一为35%。定期存款利率上浮幅度受限后,在银行投标都上浮到上限情况下,“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的定期存款年利率” 作为主要标的方法失去实质性作用,不再适用。而且财库[2017]76号明确规定,无论是竞争性方式还是集体决策方式,均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

参考浙财预执〔2018〕5号相关规定,《通知》明确账户和定期存款招标的评标方法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并将原综合收益水平指标改为利率水平指标,规定评分指标应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方面指标,其中利率水平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综合评分的40%,经济贡献度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

3、关于账户续签决策方式

我市的《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规定竞争性存放包括账户的招标和定期存款的招标,年日均存款余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非借贷款用途的一般存款账户均需要招标。财库〔2017〕176号规定中央预算单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以及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一般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鼓励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并明确开户银行一经确定,应保持稳定,原则上不得频繁变更。浙财预执〔2018〕5号规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仅限于银行定期存款;浙财预执〔2015〕16号要求省级预算单位选择开户银行时原则上采取招投标方式,并规定办法发布之前没有采用招投标方式开立的银行账户,可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是否采取招投标方式重新选择开户银行。结合上级部门相关文件规定,考虑到我市在实施《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时,对行政事业单位相关银行账户已经统一进行公开招投标,频繁变动增加单位负担,《通知》增加了账户续签的决策方式,明确招标确定的银行账户合同到期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对原开户银行进行评估,经过“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决策是否延续合同,决定不改变原中标银行的,单位应与原开户银行重新签订账户管理合同,可不重新组织招标;决定重新选择开户银行的,需按规定公开招投标。

4、关于规范公告时间及格式

《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规定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对于准备工作较为简单的公款竞争性存放来说20日的招标公告期存在耗时较长、效率不高等问题。结合实际情况,提前10个工作日开始发出招标文件,可以满足银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为缩短操作流程、提高存放效率和效益,《通知》规定开始发放招标文件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规定了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对中标公告、更改公告格式均未涉及。为进一步规范公告内容和公告格式,便于查阅人了解信息,本《通知》规定了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更正公告的格式,同时为鼓励单位披露更多信息,促进招标投标双方的信息对称,本通知规定公告内容不限于附件格式所列内容。

5、关于银行准入条件

参考浙财预执〔2018〕5号文件相关规定,《通知》对银行参与资格条件进行了调整,取消了杭政办函〔2015〕117号文件中关于银监部门评级2级以上的条件要求,与省厅保持一致。

6、关于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

按照财库[2017]76号文规定,资金存放主体新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时,应当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参考浙财预执〔2018〕5号文件相关规定,《通知》提出招标单位确定中标银行时,应当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与省厅保持一致。

7、关于禁止二次选择行为

《通知》根据浙委办发〔2015〕8号文件精神,参考浙财预执〔2018〕5号相关条款,明确定期存款招标单位要选择多家中标银行进行资金存放的,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银行数量及中标银行具体资金分配方案,禁止招标单位在入围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杜绝发生利益输送、利益冲突行为。

8、关于自觉抵制不当交易

为规范招标行为,防止操作过程中招标银行的不正当竞争,《通知》要求招标单位应督促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银行执行中国银保监会、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自觉抵制不当交易;不得提出向招标单位捐赠、提供职工福利等不当要求。

8、加强资金存放监管指导

为全面了解各单位、各区、县(市)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情况,完成省厅布置有关竞争性存放报表任务,本《通知》要求各市级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汇总下属各单位情况后向市财政局报送本部门上年度《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情况表》;各区、县(市)每年按照省厅浙财预执〔2018〕5号要求于1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报送本地区上年度《市县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情况汇总表》。

四、解读机关情况

解读机关为杭州市财政局,解读人为市财政局预算执行局徐菁联系电话0571-87819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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